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0年度,1163號
CHDM,90,訴,1163,2004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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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丑○○
        寅○○
  右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文虎律師
  被   告 癸○○
        己○○
        辰○○
        庚○○原名林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績寶律師
        張繼準律師
        黃琪雅律師
  被   告 申○○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二號
、第七九五六號、第九八0五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0六八號、第七五八九號)及

辦(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丑○○共同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參年;又共同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共同連續公司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肆年;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寅○○共同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參年;又共同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又共同連續公司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參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癸○○己○○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癸○○處有期徒刑陸月、己○○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辰○○、庚○○、申○○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丑○○係設於彰化縣溪州鄉○○路○段五七巷十八號洪獅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洪 獅公司)董事,為公司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亦即商業會計法所稱 之商業負責人,同時為從事業務之商業負責人,其意圖幫助逃漏稅捐,竟與其妻 寅○○基於共同概括犯意之聯絡,要求己○○癸○○之妻)、辰○○、庚○○ (原名林龍彬)、申○○、辛○○(通緝中,另行審結)等人以其等名義成立公 司,並將成立後之公司交丑○○寅○○使用,始願將洪獅公司之砂石工程交由 辰○○等人承包,辰○○等人乃提供身份資料、印鑑章予丑○○寅○○,再由



寅○○要求癸○○持往辦理公司及營利事業登記,分由己○○擔任立盈重機工程 行(下稱立盈工程行,設於彰化縣芳苑鄉○○路○○段三一七巷二弄十三號,原 已由癸○○己○○名義自行設立)之負責人;辰○○擔任碧洲開發工程有限公 司(下稱碧洲公司,設於彰化縣二林鎮○○路○段七一二號)、兩冠重機工程行 (下稱兩冠工程行,設於彰化縣溪湖鎮○道路二三四巷四四弄二三號,原已由辰 ○○自行設立)之負責人;申○○擔任欣旺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欣旺公司, 設於彰化縣芳苑鄉○○路○○段三九八號)之負責人;庚○○擔任彰城工程有限 公司(下稱彰城公司,設於彰化縣芳苑鄉○○路○○段三一七巷二弄十三號)之 負責人;辛○○擔任圓通開發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圓通公司,設於彰化縣溪州鄉 ○○村○路三七號)之負責人。辰○○等人於公司設立後,為求取得丑○○所標 得營造工程之砂石工程,己○○癸○○基於共同幫助犯意,而辰○○、庚○○ 、申○○等人即分別基於幫助之犯意,將上開公司、行號之設立登記資料、統一 發票及大、小印鑑章,及公司帳冊等交由丑○○寅○○保管於前開洪獅公司之 辦公處所,並自民國八十六年六月間起,至八十七年六月間止,丑○○寅○○ 等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銷項公司欄之圓通公司等六家公司與附表一所示之買方公 司欄內所示全視器材有限公司等公司、行號間並無業務往來,竟共同基於幫助逃 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丑○○寅○○連續虛開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予 如附表一所示之買方公司,銷售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二億四千八百七十八萬 九千零八十七元,而幫助附表一所示之買方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一千二百三十七 萬五千三百六十五元,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六千二百十九萬七千二百七十二元(洪 獅公司之負責人為丑○○,此部分應為逃漏稅,詳如後述事實二,檢察官認此部 分為幫助逃漏稅,容有誤會,洪獅公司之部分應予扣除,又營業稅百分之五,營 利事業所得稅百分之二十五,起訴書誤載銷售金額為三億零一百七十九萬五千二 百七十五元,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一千五百零八萬九千七百六十四元及營利事業 所得稅七千五百四十四萬八千八百十九元,小數點以下四拾五入),足以生損害 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核徵收及稅捐管理之正確性。丑○○寅○○明知與 附表二所示之公司行號無業務往來,為掩飾虛開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即共同基 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自八十六年七月間起,至八十七年 六月間止,共同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銷項公司所虛開之不實統一發票,總銷貨金 額為二億二千零十五萬一千三百二十九元(起訴書誤載為二億一千九百九十九萬 三千五百十四元),作為上開圓通公司等六家公司之進項憑證,並在其業務上所 製作之上開圓通公司等六家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統一發票明細表 等資料上,將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虛報進項發票金額列為銷售額,並交由不知情 之文桓會計事務所甲○○及政大會計事務所戊○○持向彰化縣稅捐稽徵處申報營 業稅捐,使上開稅捐稽徵機關陷於錯誤同意扣抵銷項稅額,而以上開不正方法幫 助上開圓通等六家公司逃漏營業稅一千一百萬七千五百六十六元(營業稅百分之 五,小數點以下四拾五入),而共同連續行使該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嗣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六日十一時 三十分許,在彰化縣溪州鄉○○路○段五七巷十八號為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 站人員持搜索票搜索而查獲,並扣得統一發票一本、現金支出傳票一本、圓通開



發工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等相關書類二十二頁、碧洲開發工程有限公司設 立登記申請書二十三頁、洪獅工程有限公司合約書十一本、圓通、洪獅公司繳款 申報書二本、印章九個、立盈重機工程向洪獅公司領款領據傳票二本、洪獅公司 向圓通開發公司承攬合約書二本、日常雜支簿二本、松坤公司請款明細表一本、 洪獅公司支出證明書二本、彰城公司合約書七頁、營業額、領款數據資料十二頁 、洪獅公司請款明細表四本、合約協議書同意書十本、松坤公司請款明細表一本 、洪獅公司記事簿二本、巨殷公司八十六年三月交貨單一本、洪獅公司股東名冊 三頁、洪獅公司月報表三本、松坤公司出貨單一本、玉翔公司八十七年七、八月 發票影本十頁、洪獅公司工程估驗明細表二頁、洪獅公司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至 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收入傳票一本、證件影本十五頁、碧洲公司八十七年七、 八月份發票四本、欣旺公司現金收入傳票三本、碧洲公司現金支出傳票一本、洪 獅公司八十六年十一月至八十七年六月車報表八本、洪獅公司八十六年十一月至 八十七年八月日報表十本等物。
二、丑○○除擔任洪獅公司之董事外,並自八十六年四月間起擔任設於台北縣中和市 ○○街三十巷二十九號之立太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立太公司)之董事,為公司法 第八條一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亦即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同時為從事 業務之人,其明知洪獅公司與上開圓通公司等六家公司行號並無業務往來,並未 有進貨之事實;而立太公司與虛設之公司幃暉有限公司、正菱企業有限公司、建 翰工程有限公司、榮溪企業有限公司、曄利實業有限公司、菁利實業有限公司、 金瀧實業有限公司及擅自歇業之金竹工程有限公司、北一工程有限公司(下統稱 幃暉等公司)亦無業務往來,丑○○寅○○共同就洪獅公司部分基於逃漏稅、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丑○○就立太公司部分基於逃漏稅、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竟自八十六年六月間起,至八十七年六月間止 ,分別自上開圓通公司等六家公司取得如附表一洪獅公司部分所示四千九百九十 七萬八千四百五十五元之不實發票;及向幃暉等公司取得如附表三所示之銷貨金 額計一億三千零十四萬六千六百四十四元之不實發票,做為洪獅公司及立太公司 之進貨憑證,並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持向彰化縣稅捐稽徵處及臺北 縣稅捐稽徵處虛報扣抵銷項稅額,使上開稅捐稽徵機關陷於錯誤同意扣抵銷項稅 額,而以上開不正方法逃漏洪獅公司營業稅二百四十九萬八千九百二十三元、立 太公司之營業稅六百五十萬七千三百三十四元(起訴書誤載為六百六十八萬四千 一百三十二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管理之正確性。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移送及臺灣高等法檢察署令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七條之一、第一 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三 條、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百九十八條、第 二百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二、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第三百零



三條及第三百零七條自公布日施行;其他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 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 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 法第七條之二、第七條之三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可知,九十二年一月十 四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關於新訴訟程序之進行及證據法則之規定,係自九十 二年九月一日起始施行;於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案件,其於九十 二年九月一日以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並不受影響,而所謂「 其效力不受影響」,除指法院於修正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踐行之訴訟程 序,其效力不受影響外,亦包含修正前之刑事訴訟法相關證據法則之適用。查本 件係於九十年九月七日即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文章可按,故依前揭說明,本件 原已依法定程序調查之有關證人、共同被告於警詢、偵查時之證言,其效力不受 新修正之相關證據法則規定所影響,本院自得本於調查所得之心證採擷之。次按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 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證據之情形 ,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九條之五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丑○○寅○○之選任辯護人吳文虎律師於本件 辯論時,始主張證人呂咨頤等人及共同被告癸○○等人於調查局、偵查中、本院 調查時所為之訊問筆錄,除到院公開審判者外,均屬傳聞證據,而無證據能力云 云。然其於本院多次準備程序中均對於檢察官將上開筆錄列為證據均表示得為證 據,甚且於本院審理之前階段,整理證據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時,均表示對於 檢察官將上開證據列為調查之範圍不惟無意見,且就其所傳訊而未到之證人戊○ ○、午○○、壬○○、未○○表示拾棄,其餘證人呂咨頤等人均未為傳訊,本院 認前揭證人呂咨頤等人於調查局調查時所為之陳述,其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當之 情形,認得為證據,且選任辯護人吳文虎律師迄至辯論時才為上述之表示,顯有 意圖遲滯訴訟之情,且依前開條文規定,前揭證人呂咨頤等人之證述乃認有證據 能力。
二、被告庚○○之選任辯護人張繼準律師,就檢察官所列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八 年度訴字第五七二號判決書認無證據能力云云。然該案判決內容係該案被告卯○ ○與本案被告庚○○為共同正犯,具有關聯性,且為法院之判決,依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三款之規定,認具有證據能力。又本件於刑事訴訟法修正 前,本院業已進行多次之調查程序,共同被告等人雖有利害相反之情形,然被告 等人業已多次合併調查程序,已無保護被告等程序上權利之必要,因之本院依刑 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程序及辯論程序 合併。
貳、認定有罪之理由:
一、訊據被告丑○○寅○○癸○○己○○辰○○林龍彬申○○均矢口否 認有前揭犯行,被告丑○○寅○○辯稱:被告寅○○在洪獅公司純係幫先生丑 ○○處理公司灑掃及簡單工作,公司之業務內容一概不知,而立盈、兩冠、欣旺



、碧洲、圓通、彰城等公司之成立,均係該等公司之負責人與癸○○協議,並委 由癸○○去成立公司,非被告丑○○寅○○委任癸○○所為,且上開六家公司 與洪獅公司有共同承包台塑工程之關係,該六家公司與洪獅公司之工務所及辦公 室,均係共同公用;且起訴書附表二之駿宏鋁業有限公司等十三家公司,被告丑 ○○、寅○○均不認識,如何虛開不實統一發票。另文桓會計務所、政大會計事 務所,被告丑○○寅○○皆不知在何處,也不認識甲○○、戊○○二人。被告 丑○○會接下立太公司是因卯○○之託才接替金本圓為負責人,更換之手續皆由 卯○○辦理,該公司之運作伊均不知情,伊也不認識起訴書事實二之幃暉等公司 人員云云;被告癸○○辯稱:開發票的事情伊不清楚,設定公司行號是寅○○拿 資料給伊,叫伊去會計事務所辦理而已,伊並不清楚狀況,且設立後公司的大小 章都交給丑○○云云;被告己○○辯稱:伊是立盈工程行負責人沒錯,該公司之 發票早就請出來,是因為丑○○告訴伊有工程可做,伊才到溪底打石子,他告訴 伊因為要打石子不方便,要伊把發票放在那邊比較方便開發票,伊才將印章、發 票放在他那邊,至於發票如何開,伊不清楚云云;被告辰○○辯稱:伊是碧洲公 司及兩冠工程行的負責人,兩冠工程行是伊自己申請的,碧洲公司是癸○○找伊 去當負責人,伊原本要做他們的工程,但沒做成,之後是丑○○寅○○與伊聯 繫,他們說發票如果不用會被經濟部取消公司登記,要伊將印章、身分證、發票 交給他們,如何開發票伊不知云云;被告林龍彬辯稱:被告丑○○寅○○介紹 伊到麥寮工作,他們說要申請一家公司,請伊當負責人,伊就去當,是被告寅○ ○告訴伊要當負責人,伊第一次將發票領出來交給被告寅○○,且包括印鑑章均 交給寅○○,如何開發票伊不知情云云;被告申○○辯稱:伊有擔任欣旺公司的 負責人,伊到麥寮工作時沒有發票,是丑○○寅○○夫婦幫伊申請公司,申請 出來的發票、公司章都放在他們那邊,他們開發票伊不知道,伊繳的稅也是拿給 他們去代繳云云。
二、經查:
(一)被告丑○○等人確有成立洪獅及立盈等七家公司、行號,及被告丑○○係立太 公司負責人,有公司設立登記資料(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 等)附卷可按。又被告癸○○己○○、庚○○、辰○○申○○、辛○○亦 迭次供稱:其等與附表一、二所列之公司均無生意上之往來。另上開公司及立 太公司確有開立及買入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發票,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 稅局員林稽徵所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中區國稅員林三字第0九二000八七六 三號函送之上開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一百三十頁(包括進項及 銷項,外放於本卷,及參法務部調查局卷三【進項】、卷四【銷項】),營業 稅查核案件查詢作業進銷交易明細(附於法務部調局卷五),立太公司之專案 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及公司設立登記(附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 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四0四號偵查卷)在卷可稽,且上開發票之號碼多為連號 (詳如附表),已與一般公司、行號之進項、銷項情形有違。並有彰化縣稅捐 稽徵處八十八年五月二十日八八彰稅消字第二六一六七號函、財政部台灣省中 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彰國稅密字第八八00一七七一一號函 、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中區國稅員林審



字第八八00一一六五五號函、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彰化縣分局八十八年 六月二十九日中區國稅彰縣審字八八00一九二一六號函、財政部台灣省中區 國稅局北斗稽徵所八十八年七月一日中區國稅北斗審字第八八0000七五一 七號函(以上各函附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二號偵查 卷第七九頁、第一一六頁、第一三一頁、第一四三頁、第一四五頁)附卷可按 。此外,復有統一發票一本、現金支出傳票一本、圓通開發工程有限公司設立 登記申請書等相關書類二十二頁、碧洲開發工程有限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二十 三頁、洪獅工程有限公司合約書十一本、圓通、洪獅公司繳款申報書二本、印 章九個、立盈重機工程向洪獅公司領款領據傳票二本、洪獅公司向圓通開發公 司承攬合約書二本、日常雜支簿二本、松坤公司請款明細表一本、洪獅公司支 出證明書二本、彰城公司合約書七頁、營業額、領款數據資料十二頁、洪獅公 司請款明細表四本、合約協議書同意書十本、松坤公司請款明細表一本、洪獅 公司記事簿二本、巨殷公司八十六年三月交貨單一本、洪獅公司股東名冊三頁 、洪獅公司月報表三本、松坤公司出貨單一本、玉翔公司八十七年七、八月發 票影本十頁、洪獅公司工程估驗明細表二頁、洪獅公司八十七年十一月一日至 八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收入傳票一本、證件影本十五頁、碧洲公司八十七年七 、八月份發票四本、欣旺公司現金收入傳票三本、碧洲公司現金支出傳票一本 、洪獅公司八十六年十一月至八十七年六月車報表八本、洪獅公司八十六年十 一月至八十七年八月日報表十本等扣案可資佐證,足稽洪獅等七家公司及立太 公司確有逃漏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稅捐。
(二)全順視聽器材有限公司因本件逃漏稅,經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以八十八年營處字 第八八0八三九號處分書裁處罰鍰九千一百七十八元;松坤有限公司因本件逃 漏稅經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以八十八年營處字第八八0六九三號處分書裁處罰鍰 三萬元;蕙陽實業有限公司因本件逃漏,經台北市稅捐稽徵處以八十八年營處 字第八八一二五0號處分書裁處罰鍰九百四十五萬一千九百元;力勇重機有限 公司因本件逃漏稅,經台中市稅捐稽徵處以九十一年一月九日中市稅法字第0 九一0000五二九號裁處罰鍰四十萬元,並補徵營業稅五萬元;建岩營造有 限公司因本件逃漏稅,經臺北縣稅捐稽徵處以八十八年十一月八日八八年北縣 法裁字第五一二七一號處分書裁處追繳繳稅款十五萬元外,並處罰鍰一百二十 萬元,及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以九十年度財得字第Z00000000 000號處分書裁處罰鍰七十三萬一千七百元;裕壯企業有限公司因本件逃漏 稅,經臺北縣稅捐稽徵處以八八北縣稅法裁字第一五九八五二號處分書裁處追 繳稅款四十三萬六千零三元外,並處罰鍰三百四十八萬八千元;土象營造股份 有限公司因本件逃漏稅,經臺北縣稅捐稽徵處以八八北縣稅法裁字第五五三六 號處分書裁處追繳稅款一千五百二十五元外,並處罰鍰一萬六百元;合億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因本件逃漏,經宜蘭縣稅捐稽徵處以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九十 宜稅法字第四一八二七號處分書裁處補徵營業稅一萬二千六百零一元,並處罰 鍰八萬八千二百元;中美元企業有限公司因本件逃漏稅,經桃園縣稅捐稽徵處 以00000000號處分書裁處罰鍰一百三十四萬六千二百六十四元,並補 徵營業稅一百三十四萬六千二百六十四元;竹聯營造有公司因本件逃漏稅,經



新竹縣稅捐稽徵處以九十年八月九日八九新縣稅法字第0五五六五號處分書裁 處補徵營業稅六萬四千一百元,並處罰鍰二十一萬五千三百一十一元;台大營 造有限公司因本件逃漏稅,經新竹縣稅捐稽徵處以九十年八月九日八九新縣稅 法字第0五五六六號處分書裁處補徵營業稅四萬零九百五十元,並處罰鍰十七 萬七千四百九十四元;新慰營造有限公司因本件逃漏稅,經新竹縣稅捐稽徵處 以九十年八月九日八九新縣稅法字第0五五六七號處分書裁處補徵營業稅七萬 四千二百八十元,並處罰鍰七十七萬二千二百八十六元;彰慶營造工程有限公 司因本件逃漏稅,經彰化縣稅捐稽徵處以八九彰稅法字第三六三一八號處分書 裁處罰鍰十三萬一千九百八十二元;勝昱砂石行因本件逃漏稅,經財政部台灣 省中區國稅局以八十九年度財營字第八九一七六二二0號處分書裁處罰鍰九千 七百元,並經彰化縣稅捐稽徵處以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彰稅法字第五四0六 九號處分書裁處補徵營業稅十萬零五元,並處罰鍰八十萬元;三山營造有限公 司因本件逃漏稅,經彰化縣稅捐稽徵處以八九彰稅法字第四0七五一號處分書 裁處補徵營業稅四萬七千六百二十元,並處罰鍰四萬七千六百二十元;育富營 造有限公司因本件逃漏稅,經彰化縣稅捐稽徵處以八十九年二月二日八九彰稅 法字第六三九八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十二萬六千八百元,並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 國稅局以八十九年度財營所字第八九一八三0五九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十二萬六 千八百元;金曜進開發有限公司因本件逃漏稅,經彰化縣稅捐稽徵處以八八彰 稅法字第五三0三四號處分書裁處補徵營業稅一萬一千九百九十一元,並處罰 鍰一萬一千九百九十一二元;洪獅工程有限公司因本件逃漏稅,經財政部臺灣 省中區國稅局以八十九年度財營所字第八九一八三一二八號處分書裁處罰鍰五 百三十萬八千三百元,再以九十年度財營所字第九0一八三0二七號處分書裁 處罰鍰二百四十六萬七千六百元,並經彰化縣稅捐稽徵處以八八彰稅法字第三 八六三五號處分書裁處虛報進項罰鍰一千三百八十四萬六千四百元及漏報銷售 額罰鍰六千二百四十萬六千三百元;群福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件逃漏稅 ,經雲林縣稅捐稽徵處裁處罰鍰十四萬三千七百五十元,並補徵營業稅十四萬 三千七百五十元;晟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因本件逃漏稅,經雲林縣稅捐稽徵處 以八十八雲稅法處字第二六二號處分書裁處罰鍰七十五萬七千二百五十八元, 並補徵營業稅七十五萬七千二百五十八元;譽盟企業有限公司因本件逃漏稅, 經雲林縣稅捐稽徵處以八八雲稅法處字第三四四號處分書裁處罰鍰四百五十七 萬五千五百零八元,並補徵營業稅一百零九萬零五百零九元;興福營造股份有 限公司因本件逃漏稅,經雲林縣稅捐稽徵處以八八雲稅法處字第三0七號處分 書裁處罰鍰六萬元;南榮營造有限公司因本件逃漏稅,經雲林稅捐稽徵處以八 八雲稅法處字第五四八號處分書裁處補徵營業稅八萬四千二百九十二元,並處 罰鍰五十九萬元;隆泰重機工程行因本件逃漏稅,經雲林縣稅捐稽徵處以八八 雲稅法處字第五九二號處分書裁處補徵營業稅三十萬零八元,並處罰鍰三十萬 零八元;傳生營造有限公司因本件逃漏稅,經雲林縣稅捐稽徵處以八八雲稅法 處字第四八一號處分書裁處罰鍰七千三百元;勇賢砂石行因本件逃漏稅,經雲 林縣稅捐稽徵處以八九雲稅法處字第0二九號處分書裁處營業稅二十五萬九千 五百九十元,並處罰鍰二十五萬九千五百九十元;嘉大梅企業有限公司因本件



逃漏稅,經嘉義縣稅捐稽徵處於八十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裁處補徵營業稅三萬五 千零三元,並處罰鍰二十四萬五千元;嘉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因本件逃漏,經 嘉義縣稅捐稽徵處以嘉縣稅違字第八八0四0二號處分書裁處補徵營業稅九萬 七千五百零四元,並處罰鍰九萬七千五百零四元;通旺企業有限公司因本件逃 漏稅,經嘉義縣稅捐稽徵處以嘉縣稅違字第八九00二三號處分書裁處補徵營 業稅四十七萬零五百零九元,並處罰鍰四十七萬零五百零九元,及以嘉縣違字 第八七0五九八號處分書裁處罰鍰五十四萬七千三百三十一元有各該處分書附 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一宗),更足以證明上開公司確有逃漏稅捐之情形。(三)另訊達商行自八十七年六月一日設立,迄未申報營業稅,並自八十七年七月一 日即通報擅自歇業,他遷不明,有臺中市稅捐稽徵處黎明分處八十七年十一月 二十六日黎明分一字第二九四0六號函附卷;葉斯國際有限公司、盛慶企業有 限公司均因本件虛開銷進項遭臺北市稅捐稽徵處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偵辦,有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八十七年十月二十八日北市稽核乙字第八七一七一 八四五00號函附卷,且葉斯國際有限公司並於八十七年二月一日起即擅自歇 業,亦有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萬華分處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北市稽萬甲字八 七0二二0七四00號函附卷;文雄實業有限公司雖於八十六年八月二十六設 立,然於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經臺北縣稅捐稽徵處查證認定為虛設行號,有該 處八十七年十二月十日八七北縣稅政字第0五一八號函附卷;英紅實業有限公 司涉嫌虛設號,業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正分處移送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有該分處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北市稽中正甲字第八七0二九一七八00 號函附卷;昱基有限公司雖於八十六年七月九日設立登記,然於八十七年三月 一日擅自歇業,有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同分處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北市稽 大同甲字第八七八00一四000號函附卷;信豐企業社雖於八十六年六月二 十一日設立登記,然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經臺北縣稅捐稽徵處查證認定為 虛設號,又正菱企業有限公司雖於八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設立登記,然於八 十六年九月十五日擅自歇業,有臺北縣稅捐稽徵處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八 七北縣稅政字第八七00五五號函附卷;洪獅、彰城、立盈、碧洲、圓通、欣 旺等六家公司、行號因其等發票有虛簽之情形,經彰化縣稅捐稽徵處於八十七 年九月十五日發函通知停售停用發票,有該處北斗分處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 日彰稅北分密字第一四0號函附卷可按(以上稅捐稽徵處函均附於法務部調查 局第二卷)。上開公司、行號雖有部分經營一段時間再擅自歇業,但應係為虛 開銷項發票而維持公司營運一段時間,其等應可認定均係虛設之公司、行號。(四)證人呂咨頤於調查局調查時證稱:伊是晟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伊均不 認識碧洲、兩冠、立盈、欣旺、彰城等公司、行號之負責人,也沒有與上開公 司、行號有何業務上之往來,伊是在八十六年六月至八十七年六月止向丑○○ 接洽購砂石原料,而由丑○○和他太太寅○○開立上開五家公司之銷項發票金 額給伊公司,但據伊所知丑○○所經營的公司是洪獅工程有限公司等語;證人 周盟士於調查局調查時證稱:伊是譽盟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伊均不認識立盈 、碧洲、兩冠、圓通、欣旺、彰城等公司、行號之負責人,也沒有和他們有直 接上生意上接洽,但丑○○寅○○都有出面和伊公司訂立契約,而訂立契約



的公司卻是立盈、碧洲、兩冠、圓通、欣旺、彰城等公司、行號,不過伊公司 實際上是和洪獅公司有砂石、運輸上生意的往來,再由丑○○的太太寅○○親 自拿上開立盈等六家公司、行號之發票到斗六譽盟公司給伊;伊有檢視財政部 資料中心統一發票查核清單,上開立盈等六家公司、行號確有將銷售發票金額 及明細表上之發票由寅○○交給伊公司等語;證人李重新於調查局調查時證稱 :伊是通旺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伊均不認識立盈、碧洲、兩冠、圓通、欣旺 、彰城等公司、行號之負責人,也沒有和他們有任何生意上往來等語;證人袁 榮宏於調查局調查時證稱:伊是中美元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伊均不認圓通、 欣旺、彰城、兩冠公司、行號負責人,伊公司是向洪獅公司購買砂石,並由伊 的內弟徐永松將貨款交給丑○○,而圓通等四家公司確有簽立發票給伊公司作 為進項等語;證人黃信楨於調查局調查時證稱:蕙陽實業有限公司的負責人是 伊太太張麗惠,但公司實際由伊負責;伊在八十六年四月間取得台塑六輕工程 ,為了砂石供應而認識洪獅公司負責人丑○○,就跟洪獅公司買砂石,而立盈 、碧洲、兩冠、圓通、彰城等公司、行號伊均不熟悉,與該等公司、行號訂立 契約均是由丑○○與其妻寅○○二人簽訂,請款也是由丑○○寅○○二人持 上開五家公司的發票向伊請款,而貨款也由他們夫婦二人收受,伊只和洪獅公 司做生意,至於其他立盈等五家公司、行號的運作伊不知情等語;證人丁○○ 於調查局調查時證稱:伊是全順視聽器材有限公司負責人,伊不認識欣旺公司 的負責人,實際上有沒有與該公司有何生意上往來,伊也不清楚。另於本院審 理時證稱:伊不知道有無欣旺公司的發票,因時隔日久需查詢才知,且伊並不 知道欣旺公司是那家公司等語;證人壬○○於調查局調查時證稱:伊是普仕廣 告攝影有限公司負責人,伊不認識彰城公司的負責人,與彰城公司也沒有業務 往來,彰城公司為何會開立一紙二十八萬五千元的發票給伊公司,伊也不清楚 等語(以上均參法務部調查局第一卷宗)。由上開證人所為之證述,可知附表 一、二所示之公司均與立盈等公司間無業務上之往來。而證人子○○於調查局 調查時證稱:伊是駿宏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伊不認識圓通公司之負責人,與 該公司也無生意上往來。雖另證稱:伊經營的公司是八十七年一月才開始營業 ,統一發票也是八十七年一月才開始,伊沒有開立發票給圓通公司等語(參上 開卷宗)。再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不認識被告丑○○寅○○,也無與洪獅 、立太公司有生意來往等語。然駿宏鋁業有限公司確有開立如附表二之發票予 圓通公司作為進項憑證,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九十二年三月 二十日中區國稅員林三字第0九二000八七六三號函送之圓通公司專案申請 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進項部分,外放於本卷),及法務部調查局卷三所附 之圓通公司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附卷可按,是證人子○○所為之證 述,不能為有利於被告丑○○等人之認定。
(五)被告丑○○寅○○雖為上開辯解,惟被告丑○○於調查局調時供稱:伊是洪 獅公司負責人,碧洲、圓通、欣旺、彰城等公司是辰○○等四人提供身分證影 本先交給洪獅公司下游承包商癸○○,再由伊太太寅○○從旁協助取得相關資 料後設立公司,寅○○協助伊處理洪獅公司行政業務;上開四家公司之發票領 回後有時放在洪獅公司北斗工務所內,有時由他們負責人拿回去使用,該四家



公司的發票部分由伊太太寅○○開立,開立發票的事情要問伊太太寅○○才清 楚;譽盟、中美元、蕙陽、通旺、晟昱等公司的負責人伊都認識,該等公司向 台塑六輕承攬工程,再由伊等負責運送砂石至工地後請款,至於簽訂合約伊已 記不得由何人和他們簽訂,而圓通、碧洲、立盈、欣旺、兩冠、彰城等六家公 司、行號涉嫌虛報進項的發票,都是伊向徐千雅小姐取得的等語(參法務部調 查局第一卷宗);另於偵查中供稱:伊是洪獅公司負責人,寅○○沒擔任公司 職務,只是做一些打理的工作,癸○○是伊的下包,沒在公司擔任職務,伊只 是在北斗工務所安排一個位置給他負責機械及調度事宜;設立圓通等公司是為 了方便接工程,由伊跟申○○等人講好設立的,上開公司的發票不是全由寅○ ○開立,誰需要就去開等語(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 二號第一一一頁至第一一四頁);八十六年二、三月間卯○○說金本圓為立太 公司負責人,該公司想承攬台塑六輕工程,而伊與麥寮鄉長熟識,於是他請伊 當立太公司負責人,繼受金本圓的股份,之後伊和卯○○與台塑公司簽約等語 (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五八號偵查卷第五五頁 );再於本院調查時供稱:伊是立太公司的負責人,認識卯○○的時間並沒有 多久(參本院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訊問筆錄);癸○○前有將立盈等公司、行 號的印章、發票在伊住處交給伊,等到標到北斗交流道的工程後才將這些資料 拿到辦公室去,而寅○○是幫伊開車及處理瑣碎的事情(參本院九十一年十二 月三日訊問筆錄);立盈工程行的發票確時放在伊那邊,等到承包北斗交流道 後才放在辦公室,因為癸○○等人都在現場工作沒有空,所以發票由伊等處理 、整理好後,再交給他們送去給會計師處理(參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訊問筆錄);庚○○沒有工作時是伊及寅○○介紹他去卯○○那裡工作的,當 時他要求伊等跟卯○○美言幾句,讓他可以去卯○○的公司上班,之後庚○○ 就去卯○○設在麥寮的公司上班;成立欣旺公司是伊等大家籌措講好的,有利 潤大家一起分,所以成立公司的錢是伊等籌措出來的,其他家公司也是這樣的 模式成立的,成立公司的時候錢確實有繳交,由伊先籌錢由他們分攤,欣旺公 司的印章、發票有時是放在伊這邊,有時在申○○那邊,而辰○○成立公司後 ,公司章及發票都是放在北斗工務所的辦公室(參本院九十二年五月二日訊問 筆錄);公司是伊成立的,伊是負責人,伊太太寅○○是有時候到公司幫伊處 理一些事務(參本院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訊問筆錄);立太公司是卯○○的 公司,是為了取得台塑六輕的工程,而伊與台塑公司的一個特別助理認識,所 以卯○○要伊透過這關係去取得工程,才將立太公司之負責人變為伊之名義, 伊曾經以立太公司的名義去台塑六輕投標(參本院九十三年三月九日備程序筆 錄)等語。被告寅○○於調查局調查時供稱:伊與丑○○是夫妻,在洪獅公司 無正式職務,但幫丑○○在洪獅公司協助處理公司業務,癸○○林龍彬(即 庚○○)商議以林龍彬為負責人申請設立彰城公司,該公司的設立是由林龍彬 將證件資料交給伊,由伊帶到台中市○○路王一心會計事務所委託申請辦理, 至於取得彰城公司的發票後.伊僅接受彰城公司委託根據該公司所報的營業額 開立發票給交易廠商;辛○○成立圓通公司取得發票後,將發票擺在洪獅公司 ,伊則根據圓通公司實際營業額開立發票;碧洲公司及兩冠工程行的發票是癸



○○帶到洪獅公司來擺放,伊根據癸○○所報前述二家的實際營業額來開立發 票,再交由癸○○帶回;欣旺公司所申請的發票在八十七年以前因申○○經常 在外奔波,所以委託洪獅公司開立;癸○○己○○成立立盈工程行後,因癸 ○○對於業務不熟悉,因此立盈工程行的發票寄放在洪獅公司委託伊等開立, 伊則是根據癸○○所報的實際營業額開立發票再交癸○○帶回;伊向碧洲公司 借用公司執照,所以該公司的資料擺放在洪獅公司,雖辰○○事後要取回,但 因碧洲公司的車子被吊銷牌照請伊幫忙,基於善意才堅持待車子的問題處理後 ,再將公司資料交還給他;伊有時幫忙立盈等六家公司、行號和譽盟等公司去 簽約,有時交付立盈等六家公司、行號的銷項發票給譽盟等公司等語(參法務 部調查局第一卷宗);另於偵查中供稱:伊沒在洪獅公司擔任職務,只是受丑 ○○之指示幫忙處理公司的事,伊並不清楚洪獅公司與立盈等六家公司、行號 有無工程往來等語(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二號第一 三六頁面、第一三七頁正面);再於本院調查時供稱:伊只是去洪獅公司幫忙 ,是伊先生丑○○在運作,申○○是自己來找伊等,公司也是他自己設立後, 說要和伊等一起工作(參本院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五日訊問筆錄);辰○○所錄 的錄音帶內的聲音經當庭播放後,確是伊的聲音沒錯,其中的對話(有關於碧 洲公司資料置於洪獅公司欲取回之事)也是伊與辰○○的對話(參本院九十二 年三月十四日訊問筆錄)等語。另證人甲○○於調查局調查時證稱:伊是文桓 會計事務所負責人,兩冠工程行是伊幫辰○○設立的,兩冠工程行成立後的記 帳、報稅也是伊辦的,在八十六年十一月間伊向辰○○索取發票以便申報營業 稅,但辰○○說發票都由北斗鎮會計小姐在處理,沒有立即將發票送過來,伊 再向辰○○催收,以免逾期申報,辰○○就留寅○○的電話要伊向寅○○聯絡 ,向她索取兩冠工程行的銷項發票,寅○○就叫人送來給伊,之後兩冠工程行 的進銷項發票都是由寅○○所提供;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月及八十七年一月 、二月兩冠工程行記帳費都是寅○○支付的,伊在八十七年三月間有聽辰○○ 提及兩冠工程行的發票都是提供給丑○○寅○○使用,伊聽了後就建議辰○ ○發票不得讓他人使用,辰○○才向寅○○索回發票使用權等語;證人戊○○ 於調查局調查時證稱:伊是政大稅務會計事務所負責人,伊不認識丑○○,但 認識寅○○,因寅○○拿發票到伊會計事務所請幫她記帳,所以認識她;寅○ ○是拿立盈及欣旺二家公司、行號的發票,包括進銷項發票委託伊記帳報稅, 上開這二家的發票是伊到二林鎮農會領取後再轉交給癸○○寅○○,而這二 家的記帳費也是由癸○○寅○○支付的等語(以上二證人筆錄均參法務部調 查局第一卷宗)。證人甲○○於本院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審理時雖證稱:伊不 認識被告丑○○寅○○,兩冠工程行的計帳發票因時間太久伊忘了如何取得 ,伊只針對負責人,但不是被告丑○○寅○○;伊代領公司發票後都是交給 負責人,但如該公司負責人打電話交付交給其他人,伊就將發票交給該人;調 查局所為述,因時間太久了,忘了是如何陳述等語。證人甲○○係於八十七年 十月三十日至法務部調查局彰化調查站陳述證詞,迄今已六年餘,其證述已忘 了陳述內容顯為可採,且於調查站所為之證述距本件事發時不及一年,其記憶 應屬較為清晰,是應以其於調查站所為之證述較為可採,其於本院之證述,無



從為有利於被告丑○○寅○○之認定。又同案被告癸○○己○○、庚○○ 、辰○○申○○、辛○○等人亦迭次供稱:成立公司是被告丑○○寅○○ 要他們成立的,成立後公司大小章、發票、營業登記、帳冊等資料均交由被告 丑○○寅○○二人保管等語。況立盈等六家公司、行號之資料確係在洪獅公 司北斗工務所內查扣,有法務部調局彰化縣調查站搜索及扣押筆錄附卷法務部 調查局第一卷宗內可稽,上開六家公司如非係被告丑○○寅○○要同案被告 癸○○等人成立,何以上開公司之資料均置於洪獅公司。綜上所述,立盈等六 家公司、行號之進銷項發票,及帳冊、報稅事宜均係由被告丑○○寅○○二 人簽發、處理,且被告寅○○負責大部分簽發發票及報帳事宜,是被告丑○○寅○○二人前揭所辯,應係事後卸責之認,要無可採,其二人之犯行應堪認 定。
(六)被告癸○○己○○辰○○申○○、庚○○雖為上開辯解,惟被告癸○○ 於調查局調查時供稱:伊是在八十六年八月間因有承攬洪獅公司碎石加工工作 ,是以立盈工程行承攬工程,為了能延續取得洪獅公司工作,才接受丑○○夫 婦委託代辦設立碧洲、欣旺、圓通、彰城等公司;另於偵查中供稱:伊有在八 十六年七、八月間將立盈工程行的發票、印章交給丑○○使用,因丑○○要跟 伊合作,由伊幫他代工碎石級配,所以就把發票、印章交給丑○○(參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二號第六九頁);再於本院審理時迭次 供稱:伊確將發票、公司章交給丑○○寅○○使用;立盈工程行是伊以其妻 己○○之名義申請設立登記的等語。被告己○○於調查局調查時供稱:伊是立 盈工程行負責人,自八十六年七月份申請發票後只使用過三張,其他的發票都 是由洪獅公司丑○○以本公司名義虛開給其他廠商當作進貨憑證,因為伊根本 不認識這些公司,也沒有和他們有生意往來,在八十六年八月間曾向洪獅公司 承包碎石工程代工的工作,丑○○向伊表示公司發票交給他使用比較方便,伊 便將發票、印章交給丑○○;另於偵查中供稱:伊有在八十六年間將立盈工程 行的發票、印章交給丑○○寅○○,當時是在做他們的碎石工程,他們叫伊 將發票、印章交他們使用,伊等就將章印、發票交給他們(參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五二號第六八頁);再於本院審理時迭次供稱:因 被告丑○○寅○○要求伊將立盈工程行的發票、大小章交給其等,伊才將發 票、公司章交給丑○○寅○○使用等語。被告辰○○於調查局調查時供稱: 伊是在八十六年八月間申請成立兩冠工程行及碧洲公司,本來想向丑○○經營 之洪獅公司承攬工程,因條件談不攏沒有承包,丑○○寅○○夫婦就向伊表 示要借伊公司之發票使用,並可避免公司執照被撤銷,且稅捐他們要負擔,伊 就同意將上開二家公司之大小章及發票交給他們夫婦使用;丑○○拿取伊二家 公司發票是提供給其他廠商使用,幫助他們逃漏稅,當時丑○○告訴伊申請碧 洲公司後,公司由伊當負責人,公司執照可以讓伊使用,股東資金由他支出, 但申請的公司發票由他先使用等語。另於偵查中供稱:碧洲公司申請後,執照 及發票等物都拿給丑○○,兩冠工程行的發票也拿給丑○○丑○○在八十六 年九、十月間跟伊說公司既然成立了,如無營業,發票不用的話,公司執照會 被經濟部收回,要伊將發票交他使用,稅金他要負責,伊就將公司執照、發票



、公司大小章交給丑○○,起訴的發票都是丑○○及他太太寅○○所開立的; 兩冠工程行是伊自己申請的,寅○○向伊說只有兩冠工程行的發票不夠,叫伊 拿身分證去申請碧洲公司等語(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 五二號第六四頁反面至六六頁反面)。再於本院審理時迭次供稱:伊是兩冠工 程行及碧洲公司負責人,丑○○說不用發票的話公司會被取消,叫伊將印章、 身分證、發票交給他使用,他們要負全部稅金,伊就將上開證件交給丑○○等 語。且其提出之錄音帶,其譯文主要亦係其向同案被告寅○○要回兩冠工程行 及碧洲公司之發票之內容。被告申○○於調查局調查時供稱:在八十六年九、 十月間丑○○叫伊拿個人證件資料給他設立公司,以便請領發票使用,伊因要 從事砂石買賣就同意成立公司,領取發票,丑○○同時告訴伊,成立欣旺公司 後,發票由他使用,如伊要使用時可以向他拿取開立,但實際上欣旺公司所領 取的發票都是丑○○拿去使用。另於偵查中供稱:八十六年間伊在做台塑六輕 工程,需要發票請款,丑○○就跟伊說以伊的名義成立公司,再申請發票給伊 及丑○○使用,伊說沒錢申請設立公司,丑○○說可以幫伊辦,就同意由丑○ ○去申辦公司,公司成立後,公司執照、營利登記證、公司印鑑章、發票等物 均放在丑○○那裡保管,由丑○○使用等語(參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 八年度偵字第五二號第七一頁、七二頁)。再於本院審理時迭次供稱:伊有答 應丑○○開立欣旺公司的發票,丑○○說他開的發票稅金他要支付,所以就同 意他開立發票等語。被告庚○○於調查局調查時供稱:寅○○告訴伊要共同成 立一家彰城公司,可以承攬工程,當時伊不置可否,等公司送件,寅○○再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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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福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宏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譽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壯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育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茂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大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北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勇重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傳生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龍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瑜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梅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城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