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九號
聲 請 人 賽嘉社區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二五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陸拾萬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八六號民事裁定,以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二 五五號提存新台幣六十萬元在案。現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領回擔 保金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同意書、印鑑證明書正本各一份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二五五號提存卷宗審核屬實。從而 ,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周群翔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 溫訓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