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6年度,2703號
TPEV,106,北小,2703,2017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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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703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林冠妤
被   告 劉慧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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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