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703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訴訟代理人 林冠妤被 告 劉慧雯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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