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五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哲毅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哲毅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正屏
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林世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儷薾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