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電信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3年度,1101號
PTDM,93,簡,1101,2004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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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一О一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兆華


  被   告 柳富文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案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十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林俊甫」均更正為「張兆華柳富文」。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張兆華柳富文,誤寫 為「林俊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張兆華柳富文」。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文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 陳月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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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