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聲字,93年度,167號
PTDM,93,交聲,167,2004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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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一六七號
  異 議 人 宇嘉交通公司
  代 表 人 黃敏泰
右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宇嘉交通公司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正法律程式之欠缺。 理 由
一、按不服由公路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所為處罰之受處分人,得 於接到「裁決書」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按,聲明異議應以司法狀紙,敘述異議 之理由,提出於「原處分機關」為之。原處分機關應於接受異議書狀後五日內, 將該案卷宗及有關證物,送交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交通法庭。交通法庭認聲明 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 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即予駁回。道路交通案 件處理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八條對此亦定有明文。二、本件異議人就其所有車號五U-三九號拖車駕駛人呂明華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 二日十時五十五分,在屏東縣新埤鄉○○段明平山路之交通違規行為,不服屏東 縣警察局潮州分局屏警交字第V00000000號舉發單,向本院聲明異議。 然其應於接獲公路主管機關之「裁決書」後,以該「裁決書」為聲明異議之標的 ,而非對警察機關之舉發通知單表示不服,異議人對此已有誤會。且其未先以司 法狀紙敘述異議之理由提出原處分機關(監理站)為之,再由原處分機關將有關 證物送交地方法院,亦有違前揭程序規定,惟因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尚可補正, 揆諸前開法令規定,茲命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上開法定程式之欠缺, 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王以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姝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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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嘉交通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