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費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6年度,2463號
TPEV,106,北小,2463,201709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小字第2463號
原   告 游秀惠
訴訟代理人 郭岱庭
      王家安
被   告 壹諾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若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加入被告經營多層次傳銷事業擔任傳銷 商,並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轉帳繳納會員費新臺幣(下同 )29,800元,嗣原告於106年1月10日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 20條第1項規定向被告申請退會,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 條第2項規定,因原告已在期限內申請退費,被告應於30日 內退費。詎被告逾期仍未退費,爰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0 條、第21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被告雖就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然並未記載任何具體爭 執理由,則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項規定,視同自 認,是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 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1/1頁


參考資料
壹諾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