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八0一號
聲 請 人 鎮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九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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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五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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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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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鎮織股份有限公司陳│台灣銀行延平分行 │伍拾貳萬伍仟陸佰陸│AE0000000│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
│ │柏林 │ │拾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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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鎮織股份有限公司陳│台灣銀行延平分行 │壹仟壹佰零參元 │AE0000000│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
│ │柏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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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鎮織股份有限公司陳│台灣銀行延平分行 │參仟玖佰陸拾壹元 │AE0000000│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
│ │柏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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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鎮織股份有限公司陳│台灣銀行延平分行 │參仟伍佰柒拾元 │AE0000000│九十三年五月五日 │
│ │柏林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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