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992號
SLDV,93,訴,992,2004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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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九二號
  原   告 羅興華即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
  被   告 揚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
壹拾伍萬叁仟叁佰叁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叁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叁佰捌拾肆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於十四日內提出
完整之準備書狀及共同投標協議書之全部內容,並將繕本逕寄被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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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揚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