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九二號
原 告 羅興華即羅興華建築師事務所
被 告 揚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
壹拾伍萬叁仟叁佰叁拾柒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叁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叁佰捌拾肆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於十四日內提出
完整之準備書狀及共同投標協議書之全部內容,並將繕本逕寄被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