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959號
SLDV,93,訴,959,2004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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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五九號
  原   告 幸福家具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禮吉
  被   告 揚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國魂
  被   告 芳源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麗芳
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 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 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強制執行法第十五 條亦有明文。而此所謂執行法院,則係指受理該強制執行程序之民事執行處所屬 法院之民事庭而言。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指之民事強制執行事件,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三 年度執字第二三四0九號執行事件受理,依首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任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法院書記官 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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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幸福家具裝潢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芳源號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