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6年度,2402號
TPEV,106,北小,2402,2017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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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2402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韓奇峰 
被   告 張勝雄(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6 年5 月26日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告已於 105 年5 月5 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則 被告於本件訴訟繫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對 被告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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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