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0一六號 原 告 葉川裕 葉泰志 葉根福 葉森枝 郭金貴 曾煥勝 李有諒 李信雄 李金池 李文雄 李清長 李春益 李全益 李全發 李全春 李春和 張陳換 張金鎗 張豐彥 張永富 張永成 張永興 張永利 張永忠 張永源 李張不 林惠明 林惠龍 李宗庭 江靜子 李守謙 李仲凱 李怡寬 張子貴 張振勳 張再興 楊進興 李錦旺 李清郎 李清吉 李志煌 李戊已 李義祥 葉樹根 葉仁三 葉仁泉 李後根 李志宏 李志隆 李再添 李罔市 李文良 李良村 右五十三人 訴訟代理人 呂榮海 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陳金治等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起訴狀,並附繕本壹拾參件。 理 由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 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租佃爭議事件,經台北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移送本院審理, 惟原告之訴訟標的及聲明不明確,起訴不合程式,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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