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六三號
原 告 僑茂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寬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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