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263號
SLDV,93,補,263,2004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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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六三號
  原   告 僑茂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育寬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叁佰陸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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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僑茂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