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92年度,25號
SLDM,92,交重附民,25,2004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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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五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律師
  被  告  甲○○
        李雪玉
        丁○○
        欣唐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五號損害賠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梅 英
                    法 官 曾 家 貽
                    法 官 劉 秉 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漢 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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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