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五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健弘律師
被 告 甲○○
李雪玉
丁○○
欣唐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二五號損害賠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梅 英
法 官 曾 家 貽
法 官 劉 秉 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漢 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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