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158號
KLDV,93,除,158,2004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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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薄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四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二、上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鈺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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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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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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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之國事業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壹拾萬肆仟玖佰肆│UA八0一九四九│台灣│
│ │公司簡桂美 │限公司基隆分行 │ │拾捌元 │二 │薄膜│
│ │ │ │ │ │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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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薄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