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薄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二四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二、上開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鈺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林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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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五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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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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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之國事業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壹拾萬肆仟玖佰肆│UA八0一九四九│台灣│
│ │公司簡桂美 │限公司基隆分行 │ │拾捌元 │二 │薄膜│
│ │ │ │ │ │ │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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