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6年度,2242號
TPEV,106,北小,2242,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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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小字第2242號
原   告 莊為光
被   告 黃敏智
      楊冠玉
      沈绣華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媛怡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與被告蔡媛怡前為夫妻關係,被告楊冠 玉為被告蔡媛怡之母,被告沈綉華為原告之繼母,被告黃敏 智為被告蔡媛怡之友人。被告蔡媛怡與原告婚姻不睦,於民 國(下同)104年5月28日與原告婚姻關係尚存續時,將兩造 所生 2名未成年子女帶離原本住居所且隱匿行蹤,且未告知 原告其將2名女兒帶往何處。而被告蔡媛怡將2名女兒帶離原 本住處後,被告楊冠玉沈綉華黃敏智則有協助其接送照 顧 2名女兒等行為,被告顯然共同侵害原告之親權,爰依民 法第184條、第185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蔡媛 怡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4萬元,其餘被告應各給付原 告2萬元。
二、被告辯稱略以:被告蔡媛怡與原告離婚前也是 2名未成年子 女的法定代理人,被告黃敏智楊冠玉沈綉華係基於被告 蔡媛怡之指示而接送兩造子女,且被告蔡媛怡從未特別指示 不可讓原告知道。原告也從未詢問被告蔡媛怡兩造子女在哪 裡,或者要前往探視。原告的母親在被告蔡媛怡搬離前曾詢 問過被告蔡媛怡要搬到何處以及探視的問題,原告則從未詢 問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 為人;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二項規定 ,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



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第185 條、195條第1項、第 3項分別訂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 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為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前段所明定。而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 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 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 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上字 第917號判例可資參照)。
㈡原告主張被告蔡媛怡侵害其親權,被告楊冠玉沈綉華、黃 敏智提供幫助云云,為被告所否認,則原告自應就有利於己 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依原告陳述,被告蔡媛怡於104年5月28 日將其與原告未成年子女帶離住處時,被告蔡媛怡仍為 2名 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是被告蔡媛怡有無侵害原告親權,猶 待商榷。又原告於審理中自承並未請被告蔡媛怡將未成年子 女帶到雙方同意的地點,讓原告接觸小孩,而被告蔡媛怡辯 稱搬離原住處前,原告母親知情,而原告未提出任何詢問, 為原告所不爭執。顯然原告就被告蔡媛怡與 2名未成年子女 搬離原住處乙節,早已知情,難認被告蔡媛怡此舉有何侵害 原告就 2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教養權利。又被告楊冠玉、沈 綉華、黃敏智接受被告蔡媛怡指示,協助被告蔡媛怡接送其 與原告之未成年子女,固為兩造所不爭執,惟被告蔡媛怡未 侵害原告親權,已如前述,則被告楊冠玉沈綉華黃敏智 接受被告蔡媛怡指示接送其與原告之未成年子女,更難認共 同侵害原告親權。
㈢從而,原告就被告侵害其親權乙節,均未舉證以實其說,則 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蔡媛怡給付 原告4萬元,其餘被告各給付原告2萬元,均無理由,應予駁 回。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於本判決結果 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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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