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6年度,2221號
TPEV,106,北小,2221,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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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北小字第222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孔繁輝
被   告 王健梆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5年度附民字第462號),由本院
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玖仟參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又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訴訟中變更為郭明鑑, 其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二、原告主張:被告基於竊盜、詐欺及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於 民國105年3月31日上午竊取訴外人吳慶惠所有之皮包,內含 個人身份證證件及吳慶惠所有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卡號 :0000-0000-0000-0000)1張(下稱系爭信用卡),被告竊 取系爭信用卡後,持該卡至各特約商店刷卡消費,致使各特 約商店陷於錯誤,誤以為係吳慶惠本人之消費,並交付總計 新臺幣(下同)79,300元之財物,足生損害於吳慶惠、原告 及各特約商店對信用卡資料管理之正確性,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79,30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具狀略以:渠對於原告之主 張認無話可說,但被告已無任何資產,實無力支付鉅額賠償 ,即使小額也無能為力,故並不打算到庭為自己辯論,請求 法院依一造辯論逕為判決,被告絕無異議等語。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被告竊 取訴外人吳慶惠之信用卡並偽造署簽於簽帳單,致原告受有 79,300元損害,被告並因前揭行為經本院刑事庭以105年度 訴字第175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等情,有原告提出



之與所述相符之臺灣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信用卡 交易明細表等為證(見本院卷第3至5頁),並有本院105年 度訴字第175號、204號、507號刑事判決(見本院卷第3至16 頁)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刑事卷宗核閱屬實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未到庭 ,然具狀表示對原告上開之主張不爭執,亦有被告之答辯狀 (見本院卷第36頁)附卷可憑,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雖 被告辯稱其名下無任何資產,無力償還云云,縱被告辯稱現 無力清償一節屬實,然此屬履行能力問題,不影響其依法所 負之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 訴,請求被告給付79,3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 5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 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合議庭裁定移送民事庭之事件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至本件 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 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兩 造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 以確定其數額,均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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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