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241號
CYDV,93,除,241,20040930,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一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六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張 育 彰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B  書記官 馮 澤 文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六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紳堡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新西分│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伍萬玖仟叁佰叁拾│SB四六一四0九│  │
│ │司林寬仁     │行        │           │叁元      │七       │  │
├─┼─────────┼─────────┼───────────┼────────┼────────┼──┤
│2│河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  │貳萬壹仟貳佰元 │CG七五0三一九│  │
│ │司劉達明     │行        │           │        │六       │  │
├─┼─────────┼─────────┼───────────┼────────┼────────┼──┤
│3│蔡金煌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嘉│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壹拾陸萬貳仟貳佰│AQ0三一六二四│  │
│ │         │義分行      │           │元       │0       │  │
├─┼─────────┼─────────┼───────────┼────────┼────────┼──┤
│4│何再添即鑫久欣企業│台灣土地業銀行民雄│九十三年三月五日   │柒萬陸仟壹佰伍拾│WYAA一0八七│  │
│ │社        │分行       │           │叁元      │六0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