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六五五號
聲請人 乙○○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十一年七月十日生,生前住:嘉義市○區○
○街六八號之一)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
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
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B 書記官 楊褔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