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3年度,655號
CYDV,93,繼,655,2004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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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六五五號
  聲請人 乙○○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十一年七月十日生,生前住:嘉義市○區○
○街六八號之一)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
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
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
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B  書記官 楊褔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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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