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九號
上 訴 人 周頴宗
訴訟代理人 劉烱意律師
孫則芳律師
被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鍾孟秋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
九日本院嘉義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嘉簡字第二九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民
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二、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外,補稱:
㈠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無非以上訴人於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稱:「(問:
當天誰和你去?)我不認識,是組頭派來的,是甲○○說要和人家說。」而認
定被上訴人開立系爭三張本票係因被上訴人積欠六合彩組頭賭債,該組頭派二
人隨同上訴人前往向被上訴人催討,被上訴人簽立系爭三張本票以返還組頭賭
債,而認定系爭本票因賭債而簽發,屬非法原因,而判決上訴人敗訴。經查:
據被上訴人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警訊筆錄稱:「我與周頴宗是朋友關係,約
半月前他向我稱有一種簽注香港六合彩程式(即以包牌方式),均會賺錢,邀
我是否一起簽賭,我則答應他,我等二人即開始每期均合資簽賭新台幣(下同
)數萬元起至七十幾萬元香港六合彩,最後一期(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四日)我
等二人計合資簽賭二百多萬元,開獎後沒有開出下注號碼,他原本還說要變賣
車子、金飾來償還賭債,但後來卻不認帳,說該期他沒有下注,當期二百多萬
元賭資均要我支付,所以他才率眾押我出去簽立本票。」、「以前是他自己在
簽賭,因我對簽賭六合彩下注方式不清楚,後來他邀我一同簽賭後,我二人每
期均合資簽注。至今我已輸了一百多萬元。」,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台灣嘉
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訊筆錄稱:「他們叫我簽二百多萬本票,我說簽賭是二人
公家,我只負責一半,簽一0三萬四千元本票,三張合起來。」參之上訴人於
同日稱:「‧‧‧‧他說要開本票,他欠我錢。」茲因被上訴人未與組頭接觸
,都由上訴人下注,故組頭只認定上訴人為下注之人,茲因上訴人積欠組頭龐
大債務,無法清償,上訴人向組頭稱如果被上訴人還款,上訴人即可清償債務
,故組頭為明真象,乃派人陪同上訴人前往被上訴人處,被上訴人當時向組頭
承認有合資簽賭,組頭才相信上訴人說詞,但組頭仍只對上訴人要求清償(蓋
債務存在組頭與上訴人間,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並非對賭,組頭與被上訴人亦
非對賭關係),故被上訴人簽發本票後並未交給組頭,而是交給上訴人。被上
訴人為給付本票票款上訴人只得變賣財產,給付給組頭,再向被上訴人請求票
款。原審誤認被上訴人簽發系爭本票是給組頭,顯然誤會,此由上訴人於台灣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即稱:「他說他要開本票,他(指被上訴人)欠我(指上
訴人)錢」,且該本票是由上訴人持有,而非組頭持有可證,上訴人所言非虛
。綜上所述,系爭本票並非向組頭清償賭債而簽發,而是應給付上訴人之款項
,故非賭債,原審認事用法尚有未洽。
㈡系爭本票確為被上訴人所簽發。票據法第五條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
所載文義負責。最高法院二十年上字第一三三一號判例及四九年台上字第三三
四號判決載「票據書立之原因無論係何事由,均應由票據債務人按照票載銀數
給付」、「支票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證券上之權利義務悉依證券上所載文
句而決定其效力,從而支票上權利,依支票文義而發生,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
各自獨立,支票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故其原因關係不存
在或無效時,執票人仍得依支票文義行使權利。」此即為票據無因性之明文,
以保障票據之流通,故系爭本票若由被上訴人所簽發,依上述規定,原告即應
負票據責任。又查,最高法院五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三號判決「(一)當事
人主張執票人取得支票出於惡意者,應就執票人惡意取得票據之事實負舉證責
任,上訴人既不能證明被上訴人之取得系爭支票係出於惡意,則上訴人即應依
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故被上訴人須先舉證上訴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上訴人
無須就原因關係負舉證責任。
㈢被上訴人稱本件完全係上訴人與組頭所設下之圈套,請其舉證證明之,又上訴
人從未表示此本票之原因關係為借貸關係,經查,本件之原因乃被上訴人多次
請上訴人幫其簽賭六合彩(皆以上訴人名義向組頭簽賭),而簽賭之號碼及數
量皆由被上訴人指定,簽賭之金額有時於開獎前或後由被上訴人交給上訴人,
上訴人再交給組頭,若有中彩則組頭將彩金交給上訴人,上訴人再交給被上訴
人,雙方循此模式簽賭數期六合彩,此有被上訴人於鈞院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
日陳稱:
問:最近這一次是否「公家」簽六合彩的?
答:我與上訴人「公家」簽了三次。
問:這三次都如何簽?
答:都是上訴人去簽的。
問:前二次錢如何給?
答:一次是上訴人來檳榔攤向我拿,一次是我拿去他岳母家,給他岳母收的。
問:這兩次是否兩造各負擔一半?
答:是的。
問:被上訴人有無中彩過?
答:第一次簽有簽到,中二千多元。
問:第三次的號碼及支數是何人決定的?
答:牌都是上訴人抓的,我告訴他我的能力可以繳多少錢,他去簽的,三次都
這樣。
問:被上訴人中彩時,是何人交付彩金給你?
答:是上訴人拿去檳榔攤給我的。
答:第二次是開牌當天下午三點多給的,我是去銀行領了七十幾萬元,拿到上
訴人岳母家,第三次我都不知道支數。
由被上訴人上述陳述,勾稽上訴人陳述,可證上訴人所言非虛。由上所述可知
:
1、此本票債務,上訴人並未惡意取得,蓋妨害自由等案,上訴人業經不起訴
處分確定。
2、此本票債務兩造為前後手,被上訴人並非簽給組頭,更非組頭再交付給上
訴人。
3、此本票債務,亦非兩造間因賭債而簽發,蓋被上訴人並非向上訴人簽賭,
而是拜託上訴人以上訴人名義向外簽賭,且簽賭之號碼、支數皆由被上訴
人指定,否則被上訴人如何計算應得彩金,及交付金錢(被上訴人承認曾
交付七十萬元給上訴人,可見其簽賭之數量龐大)。
4、被上訴人拜託上訴人簽賭,當其簽中時,會向上訴人要求彩金,兩造以此
模式簽賭數次,茲因本次數額較大,致被上訴人不願給付,但上訴人仍需
對組頭負責此債務,若被上訴人未簽中,即無須負擔債務,顯然有違情理
。
㈣上訴人為清償組頭賭金,於簽發系爭本票當日,以信用卡借款十八萬元,又以
配偶薛彥津名義之郵局提款十三萬元,又賣出結婚金飾二十餘萬元,又於九十
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信用卡借款五萬元,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以信用卡借款
三萬元,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以信用卡借款二萬元,另向親友蕭有庭借款
二十萬元、鄭家勇借款十二萬元、田慧怡借款十萬元,以上合計一百零三萬餘
元,與系爭本票之金額相符。
三、證據:除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外,補提本票影本三份、消費明細表影本三份、
存摺影本一份為證,並聲請訊問證人蕭有庭、鄭家勇、田慧怡。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駁回上訴。
二、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外,補稱:
㈠依被上訴人告訴上訴人妨害自由之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
一八七0號偵查卷宗第四十六頁中,上訴人陳稱:「(問:當天幾人去?)我
和另兩人去,我不知他們姓名,是一個組頭叫他們兩人陪我去。都是他們來找
我,我不知如何找組頭他們。」、「(問:當天誰和你(即上訴人)去?)我
不認識,是組頭派來的,是甲○○說要和人家說。」等語觀之,被上訴人所簽
發之三張本票係因積欠賭債,該組頭派兩人隨上訴人前往討債,故被上訴人係
為返還賭債乃簽發本票,上訴人亦未代被上訴人清償賭債,否則組頭又何再需
派二個人來向被上訴人討賭債?
㈡上訴人與系爭案件相關之刑事偵查卷宗內(九十二年偵字第一八七0號)之九
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警訊筆錄中陳稱:「我不曾和他集資簽賭六合彩。他簽注
他簽選號碼,我簽選我的號碼,但他都叫我幫他下注。」、「(問:他是否曾
欠下你賭債?)不曾欠我賭債。」、「(問:你有無與甲○○共同合資以包牌
方式簽賭、六合彩?)是他自己在包牌,我沒有與他一起集資。」益證,被上
訴人所欠賭債之相對人係為組頭而非上訴人,上訴人亦自承被上訴人並未欠其
賭債,何來被上訴人需簽下該本票?實係上訴人幫助組頭催討該筆賭債,是故
該本票係為清償賭債所簽立。
㈢上訴人一再陳稱其系爭本票是上訴人代被上訴人已先墊付該賭債,依舉證責任
法理,應由上訴人舉證證明已代被上訴人先墊付該賭債,然若如上訴人所言,
則被上訴人理應對組頭已無債務糾紛可言,何以組頭會另行派兩人隨同上訴人
一同前往找被上訴人討債?顯見上訴人所言不實。進一步言,被上訴人係與組
頭派來之人談判後而簽立系爭本票,顯然該本票係為清償組頭之賭債。
㈣賭博為法令禁止之行為,其因該行為所生債之關係本無請求權,縱使經雙方同
意,亦屬脫法行為不能因而取得該請求權,此參照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度台上字
第四二一號判例要旨;然經查被上訴人所簽立之本票屬清償賭債,雖本票之執
票人為上訴人,然亦不失為清償賭債,上訴人為避免發生賭債非債之脫法行為
發生,遂要求被上訴人以簽立本票方式交由上訴人持有,顯不失為清償賭債之
方式其為脫法行為顯而易見。
㈤本件完全係上訴人與組頭所設下之圈套,致被上訴人一時不察始簽下該三張本
票。甚且上訴人一再陳稱係被上訴人拜託上訴人簽六合彩(參見九十三年三月
三日準備程序筆錄第五頁),然上訴人究有得到任何好處,何須幫被上訴人以
其上訴人名義多次簽賭,顯然上訴人之說詞委無可採,其應僅是組頭之代理人
身分詐騙被上訴人。
㈥所謂支票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即票據之無因性),係針
對非直接前後手之善意執票人,然本件是完全直接前後手關係,是上訴人仍須
就該票據之合法原因關係加以舉證。然本件系爭本票具有直接對人之抗辯之前
後手關係,上訴人一再陳稱該支票係借貸關係,則須就該借貸事實負舉證責任
。又上訴人於上開筆錄第七頁亦自承:「(問:請問各次賭金是事先給組頭還
是事後給?)開完牌之後才給。」且被上訴人亦係於每次開牌後始給付賭金,
上訴人從未先借款給被上訴人,上訴人亦未先代墊賭金,何來借款予被上訴人
之事實,況實係由被上訴人轉交上訴人或被上訴人自行交給組頭。可見,上訴
人主張系爭本票係因上訴人先借款代墊給被上訴人即無可採,上訴人亦未先就
自己之金錢交付賭金於組頭,易言之,兩造間從未有借貸事實,上訴人亦未加
以舉證證明有借貸事實,是故,被上訴人的確是為清償賭債而簽立本票,上訴
人之上訴顯無理由。
㈦上訴人於上開筆錄第六頁亦自承:「‧‧‧‧事後組頭要向我拿錢,我說我是
幫被上訴人簽的‧‧‧‧」等語,是故被上訴清償賭債之對象係組頭,上訴人
僅是組頭之代理人、履行輔助人、居間或手足之延長而已,仍不能為免脫法行
為而使上訴人持有該本票即認合法債權。是本件不論係合夥或各自簽各自的,
被上訴人簽發本票之因實為清償賭債,其償還對象乃係組頭而非上訴人,既然
被上訴人簽發本票之因實為清償賭債,則不容上訴人以持有方式來逸脫違法行
為(即賭博)。
㈧又每次之賭金皆係由被上訴人直接交付給組頭或交給上訴人請求代為轉交給組
頭,是故,被上訴人之賭金給付皆係為清償賭債毫無疑義,而各次賭金之給付
皆係於開完牌後才給付組頭,為上訴人所自認(參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之準
備程序筆錄第七頁),且被上訴人亦陳述:第二次開牌當天下午三點多給的,
我是去銀行領了七十萬,拿到上訴人岳母家‧‧‧‧等語,就此部分亦有被上
訴人之華南商業銀行存簿可稽,綜上,除最後一次之簽賭尚未兌現外,每次賭
金確實是開牌後或開牌當天由被上訴人給付賭金給組頭或交由上訴人轉交給組
頭。是本件被上訴人所簽發之本票係為清償賭債,並非清償上訴人代墊賭金之
債權,況上訴人就代墊事實(如七十萬賭金部分及一百多萬部分)屢屢未加以
舉證,縱使上訴人於言詞辯論始提出預借現金卡、現金、提款機提領現金等事
後併併湊湊之證明,亦不能證明上訴人為被上訴人代墊賭金事實,況上訴人並
未獲任何利益下何須為被上訴人代墊龐大賭金,在在顯示上訴人所言不實在。
三、證據:除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外,補提華南銀行存簿影本一份為證。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另案本院九十二年度票字第二八一號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民事
卷、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七0號妨害自由案件偵查卷
。
理 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許夥同三名不詳姓名男
子,至被上訴人所經營位於嘉義市○○路三三二號旁五二八檳榔攤內將被上訴人
強行押走,以被上訴人欠上訴人岳母六合彩賭債為由,強迫被上訴人簽發如附表
所示之本票三紙(下稱系爭本票),上訴人並持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對被上訴
人發本票裁定,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票字第二八一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然賭債
非債,被上訴人既未積欠上訴人任何債務,上訴人亦未幫被上訴人墊付款項,且
上訴人取得前開票據又係出於惡意,上訴人自不得主張票據上之權利等情,爰求
為判決確認上訴人持有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
二、上訴人則以:其未脅迫被上訴人簽立系爭本票,且系爭本票係被上訴人所簽發,
被上訴人即應負票據責任。又被上訴人須先舉證上訴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上訴
人無須就原因關係負舉證責任。被上訴人簽發系爭本票後,上訴人幫被上訴人向
組頭墊付款項,被上訴人應負給付責任等語,資為抗辯。
三、查系爭本票,係被上訴人所簽發交付上訴人,為兩造所是認。又本件係因上訴人
持被上訴人所簽發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准許強制執行裁定,並經本院以九十二
年度票字第二八一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事實,有系爭本票影本、民事裁定影本
一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民事卷查明屬實,均堪信為真實。
四、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
。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票據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即在直
接前後手間,發票人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本件被上訴
人主張:其遭上訴人脅迫方簽發系爭本票,然賭債非債,被上訴人既未積欠上訴
人任何債務,上訴人亦未幫被上訴人墊付款項,且上訴人取得前開票據又係出於
惡意,上訴人自不得主張票據上之權利等語,然為上訴人所否認,兩造各執一詞
,本院經查:
㈠被上訴人主張:其遭上訴人脅迫而簽立系爭本票云云,然為上訴人所否認,而被
上訴人又未能提出證據證明,且被上訴人告訴上訴人妨害自由之案件,業經臺灣
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七○號認定無法證明上訴人有何妨
害自由之犯行,而對上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可查,是被上訴
人主張其遭上訴人脅迫而簽立系爭本票云云,固難採信。
㈡惟被上訴人之所以簽發系爭本票交付上訴人,被上訴人主張:其與上訴人公家(
台語)由上訴人出面向組頭簽賭六合彩,因未簽中,每人各負擔賭資二分之一,
故簽發系爭本票交付上訴人,至上訴人以何人名義簽賭其不知情等語,上訴人則
抗辯:被上訴人拜託其向組頭簽六合彩,其以自己名義簽賭,因未簽中,故被上
訴人簽發系爭本票交付上訴人,被上訴人簽發系爭本票時,上訴人尚未向組頭清
償賭資,事後其已幫被上訴人墊付款項云云。被上訴人既主張由上訴人出面簽賭
,上訴人以何人名義簽賭其不知情,而上訴人又抗辯其以自己名義簽賭,自應以
上訴人抗辯其以自己名義簽賭為可採。又上訴人出面向組頭簽賭六合彩,因未簽
中,被上訴人乃簽發系爭本票交付上訴人以清償欠款一節,為兩造所是認,亦堪
信為真實。茲兩造有爭執者為,上訴人是否已幫被上訴人墊付款項與組頭,及兩
造是否公家(台語)簽賭或被上訴人拜託上訴人簽賭。分述如下:
1上訴人抗辯:上訴人為清償組頭賭金,於簽發系爭本票當日,以信用卡借款十
八萬元,又以配偶薛彥津名義之郵局提款十三萬元,又賣出結婚金飾二十餘萬
元,又於九十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信用卡借款五萬元,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以信用卡借款三萬元,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以信用卡借款二萬元,另向親
友蕭有庭借款二十萬元、鄭家勇借款十二萬元、田慧怡借款十萬元,以上合計
一百零三萬餘元,已交付組頭云云,並提出消費明細表、存摺等件為證,然被
上訴人否認上訴人有向賭頭清償賭資,且上訴人若有向賭頭清償賭資,當係一
次清償完畢,豈會分多次零星向他人借款,顯與常情有違?而上訴人又未能提
供組頭詳細姓名地址供本院傳訊,復未能舉證證明已將賭資交付組頭,上開所
辯,要非可採。至上訴人聲請傳訊蕭有庭、鄭家勇、田慧怡以證明其向渠等借
款二十萬元、十二萬元、十萬元云云,然縱令上訴人有向蕭有庭、鄭家勇、田
慧怡借款,充其量僅能證明上訴人有向蕭有庭、鄭家勇、田慧怡借款之事實,
不能證明上訴人已將賭金交付組頭,是上開證人核無傳訊必要。
2依兩造於上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七○號妨害自由
案件偵查時及本院準備程序、言詞辯論時之陳述,被上訴人主張:兩造係公家
(台語)簽賭,上訴人則抗辯:係被上訴人拜託上訴人簽賭,然不論兩造何種
主張,按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請求,應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受任人因
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委任人應償還之,並付自支出時起之利息。
委任人因受任人之請求,應預付處理委任事務之必要費用。受任人因處理委任
事務,負擔必要債務者,得請求委任人代其清償,未至清償期者,得請求委任
人提出相當擔保。民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五百四十六條第一、二項分別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六百八十條規定,於合夥人之執行合夥事務準用之
。不論兩造係公家(台語)簽賭,或被上訴人拜託上訴人簽賭,上訴人必須已
支出或須支出必要費用,或負擔必要債務,方能向被上訴人請求給付或代其清
償。然按賭博為法令禁止之行為,其因該行為所生債之關係原無請求權之可言
,除有特別情形外,縱使經雙方同意以清償此項債務之方法而變更為負擔其他
新債務時,亦屬脫法行為不能因之而取得請求權(最高法院四十四年度臺上字
第四二一號判例意旨參照)。上訴人既係以自己名義向組頭簽賭,賭博又係法
令禁止之行為,其因該行為所生債之關係原無請求權之可言,組頭對上訴人並
無請求權,上訴人對組頭無須支出「必要」費用,或負擔「必要」債務,上訴
人又未舉證證明其已將賭資交付組頭,已如前述,並未支出「必要」費用,況
縱已交付賭資與組頭,亦非支出「必要」費用,上訴人自不能向被上訴人請求
給付或代其清償。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係因推由上訴人出面簽賭六合彩未中,而簽發系爭本票交付
上訴人,因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並無請求給付或代其清償之權利,因而被上訴人得
以執此抗辯事由對抗上訴人。從而,被上訴人請求確認上訴人持有系爭本票債權
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判決,核無不當,應予維持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核結果,均不足以影響判決結果
,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 審判長法官
~B 法官
~B 法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F0
~T40
附表:本票三紙(單位: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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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金額(新台幣)│ 票 號 │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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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92.1.27 │ 344,600元 │264532 │92.1.27 │92.1.27 │
├──┼────┼───────┼─────┼──────┼──────┤
│ 二 │92.1.27 │ 344,600元 │264533 │92.1.27 │92.1.27 │
├──┼────┼───────┼─────┼──────┼──────┤
│ 三 │92.1.27 │ 344,600元 │264534 │92.1.27 │92.1.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