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5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季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
北小字第1541號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2,5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