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06年度,1541號
TPEV,106,北小,1541,2017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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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15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季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6 年度
北小字第1541號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2,5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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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