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補字第八三號
聲 請 人 圓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蘭英 同右
右原告與被告弼盛企業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捌萬伍仟貳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肆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
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杰正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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