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3年度,615號
TNEV,93,南簡,615,200409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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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六一五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薛征雄
  被   告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楊宗煌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庭第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如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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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