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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93年度,1705號
TNEV,93,南小,1705,2004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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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七О五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湘嵐
  訴訟代理人 邱詩伊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壹佰肆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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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