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七О五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湘嵐
訴訟代理人 邱詩伊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壹佰肆拾捌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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