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小字第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頌易禾多元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葛芷誼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6 年6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6 年7 月4 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 業於106 年7 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上訴人逾 期迄未補正,亦有詢問簡答表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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