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三二五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銘宗
訴訟代理人 徐國銘
馮祺雯
余佩君
賴吉昭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一三二五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
二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三十五分在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陳杰正
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壹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捌仟肆佰叁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為止,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法 官 陳杰正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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