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2年度,4226號
TPBA,92,訴,4226,2004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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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二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英光股份有限公司
               ⒈設台北市○○○路○段三十四號十四樓
               ⒉設台北市○○區○○路一段三八八號九樓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英光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緣參加人英光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以「水族箱感 溫棒改良感溫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 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 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及第二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 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九一)智專三(一)○二○一七字第○九一八九○○二 八三○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 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 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書記官 余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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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光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