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二二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英光股份有限公司
⒈設台北市○○○路○段三十四號十四樓
⒉設台北市○○區○○路一段三八八號九樓
代 表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英光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緣參加人英光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以「水族箱感 溫棒改良感溫裝置」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 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七條、第九十 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及第二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 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九一)智專三(一)○二○一七字第○九一八九○○二 八三○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 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 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書記官 余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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