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六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鍾亦琳律師
丁○○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戊○○
參 加 人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陳森豐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以「半導體打線球墊構造及其形成方 法」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 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 二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參加人則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二 日提出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案經被告審查,以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九一 )智專三(二)○二○四八字第○九一八九○○二五四三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 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 院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開庭行準備程序,經命被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認有 使該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蕭惠芳
法 官 李得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九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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