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九四號
原 告 李金壁即大山營造廠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許虞哲(局長)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八月十八日辯論終結在
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蕭惠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一 日
書記官 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