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聲字,93年度,331號
TPEV,93,北簡聲,331,200409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簡聲字第三三一號
  聲 請 人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伯邑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佑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並加給聲請人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並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民國九十三年度北簡字第八四三 六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訴訟費用。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 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書 記 官 曾春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四五二○元
合 計 四五二○元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伯邑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