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73號
原 告 坤鍠不銹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明成
訴訟代理人 蘇唯綸律師
被 告 富光國際餐飲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峰銘
訴訟代理人 鄒純忻律師
複代理人 黎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純安律師
受告知人 龍都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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