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75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于紅玲
原 告 陳月美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鄒孟玲
訴訟代理人 張立中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文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反訴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 萬6453元,依 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反訴原告先後繳納裁判費 共計2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其溢繳部 分100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