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292號
上 訴 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德
被 上訴人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訴訟代理人 莊國明律師
侯雪芬律師
柳慧謙律師
被 上訴人 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明
訴訟代理人 汪德龍
賴光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債務不履行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6 年3 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之不合法情形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 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6 年8 月10日裁定命於5 日內補繳,於同年8 月14日 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 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屬不合法,爰依前開規 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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