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行政),簡上字,106年度,29號
TCBA,106,簡上,29,2017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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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簡上字第29號
異 議 人 陳妙光
上列異議人與苗栗縣政府稅務局間地價稅事件,異議人對中華民
國106年8月14日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9號裁定,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66條規定:「(第1項)受命法官或受託法 官之裁定,不得抗告。但其裁定如係受訴行政法院所為而依 法得為抗告者,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第2項)前 項異議,準用對於行政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第3項 )受訴行政法院就異議所為之裁定,得依本編之規定抗告。 (第4項)繫屬於最高行政法院之事件,受命法官、受託法 官所為之裁定,得向受訴行政法院提出異議。其不得上訴最 高行政法院之事件,高等行政法院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 之裁定,亦同。」經核上開規定乃准許就「受命法官」或「 受託法官」一人所為之裁定提出異議,以為救濟,倘係由審 判長陪席法官、受命法官行合議審判之「法院」所為之裁 定,即不得依該條規定聲明異議。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
異議人5歲喪父,母親一手扶養長大,為紀念母親,買了都 市計畫外之土地,建了50餘坪房屋,其中16平方公尺作為紀 念母親之慈恩樓。另其先父遺留5分多之三七五耕地,收割 後作為曬場,農閒期間提供人們利用。其雖中風生病,向人 借車載送肥料,病癒後歸還,有何不可?被告曾以105年5月 11日苗稅竹字第000000000號函表示,沒利用價值不用繳稅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7月31日農援水保字第1060719629 號函表示,農舍附屬設施屬於農用,農閒期間作為他用,有 何不可?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9號裁定未給予其最後之陳 述,自嫌率斷。且原處分及復查決定,以都市計畫之土地作 為論述,顯有不當。為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71條及第272條規 定,提出異議,本院上開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並聲 明求為:原裁定、復查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三、經查,異議人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2號行 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9號以其 上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確定在案。本院駁回異議人之上訴, 係經本院合議庭所為之裁定,並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 之裁定,且該裁定依法不得抗告,有該裁定書附卷可稽。本



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9號裁定既非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 之裁定,自無行政訴訟法第266條、第271條及第272條規定 適用之餘地。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異議人就本院該裁定提 出異議,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判長法官 王 德 麟
法 官 蔡 紹 良
法 官 詹 日 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 靜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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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