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2385號
TCEV,106,中補,2385,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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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385號
原   告 南院旅墅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泓華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福遊覽車客
  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509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
  ,1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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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院旅墅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院旅墅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義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發支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