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仲介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2350號
TCEV,106,中補,2350,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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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350號
原   告 蕭彥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鉦凱、陳俊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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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