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2306號
TCEV,106,中補,2306,2017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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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306號
原   告 陳俊忠
送達代收人 張信鵬
訴訟代理人 張信鵬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江永欽發支付
  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142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繳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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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