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建簡字,93年度,33號
TPEV,93,北建簡,33,200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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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北建簡字第三三號
  原   告 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北建簡字第三三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
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二十七日下午五時整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一庭法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參萬參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肆拾參萬參仟陸佰參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承攬報酬給付請求權。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 各款所列之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二、原告主張與被告丙○○○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簽訂合約書,約 定由原告承攬被告之新竹風城購物中心新建工程之地坪橡膠地磚工程,原告已依 約施工完畢,並依實際施工數量向被告請款,被告依約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一百三十三萬三千六百三十五元之工程款,嗣被告分別開立面額八十六萬元( 票號A0000000)及三十萬元(票號A0000000)之支票二紙及四 萬元禮券交付原告,用以支付工程款,詎被告開立之面額三十萬元支票竟因存款 不足及拒絕往來而遭退票,加上被告尚積欠原告之工程尾款十三萬三千六百三十 五元,被告計積欠原告四十三萬三千六百三十五元,爰訴請被告給付上開金額之 款項,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情,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合約書、工程數量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影本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 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三、從而,原告依承攬報酬給付請求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 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三 百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得免為 假執行。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林孟皇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一二六巷一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 記 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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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