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6年度,2253號
TCEV,106,中補,2253,2017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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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253號
原   告 啓富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諟
訴訟代理人 鄭治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俊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116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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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啓富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國際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