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補字第2221號
原 告 王翰硯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范玉娟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且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
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
本。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19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係以電子遞狀提起本件訴訟,惟依上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併補正起訴狀(須有原告之簽名或蓋章
),另提出繕本1份,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