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3年度,894號
TCEV,93,中補,894,2004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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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中補字第八九四號
  原   告 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送達代收人 李麗芳
  被   告 甲○○
一、右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參仟壹佰零貳元,應繳裁判
   費參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貳仟捌佰陸
   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三)提出被告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得於收受本裁定起十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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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