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3年度,2527號
TCEV,93,中小,2527,2004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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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二五二七號
  原   告 己○○○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住台北市○○區○○路一四六號十一樓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陸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外,如主文所示。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戊○○前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向訴外人大眾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個人信用貸款,借款額度為新台幣十萬元,借款期限至九十三 年一月二十六日止,屆期雙方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則依同一內容續約一年,其 後每年屆期時亦同;自借款始日起滿一個月之期間內免收利息,前項期間屆後次 日起,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每月二十日應償付當月最低應付款,如未 依約給付即視為全部到期,自應繳日起至清償日止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十。惟借 款人自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起即未履行繳款務,尚有本金九萬八千六百四十五元 及利息拒不清償,依借款約定事項之規定,視為債務全部到期,被告自應償還前 開本金及利息,經原告於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自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讓 債權並通知被告後,屢次催告其速來償還,猶置之不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大眾 MUCH現金卡申請書、債權收買請求暨債權與證明書、債權讓渡通知書、大眾 銀行現金卡收買帳戶近六個月歷史交易明細表各一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核屬 相符,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並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為一千四百元(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400元=1400元)由被告負擔。五、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 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 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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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己○○○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