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93年度,2102號
TCEV,93,中小,2102,2004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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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中小字第二一О二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丁○○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與原告訂立借據,借用新台幣 (下同)二萬元(財吉寶現金卡),約定利率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按日計付 ,並約定每月二十一日按月攤還本息,借款人未依約定清償借款本息時,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應將所欠借款本息、違約金等立即全部清償,並自遲延日起按上開 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自九十二年十一月 二十一日起即不依約繳款,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合計尚欠如主文所示之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吉寶VISA卡申請書及契約各 一件、授信資料查詢一件為證。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 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結果,核屬相符,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 實。
二、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三、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為一千三百五十元(裁判費1000元+登報費350=1350元),由被告負擔。四、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 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 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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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虎尾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