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4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陳慧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品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三.○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每日新臺幣壹元肆角計算
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捌佰柒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壹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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