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8491號
SLDV,106,司促,8491,2017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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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84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 理 人 陳慧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品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三.○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每日新臺幣壹元肆角計算
  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伍佰柒拾肆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捌佰柒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壹佰陸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九九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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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