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894號
反訴原告即
本訴被告 周子惟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潘世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
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558,0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
一審反訴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6,06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