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6年度,2665號
TCEV,106,中簡,2665,2017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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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665號
原   告 史以沛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頤國際有限公司等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法頤國際有限公司之訴訟能力之欠缺。如逾期未補正,被告法頤國際有限公司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或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即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法頤國際有限公司之訴。
理 由
一、按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前段定 有明文;再按原告之訴,如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 人合法代理者、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6款定有明文,依同法第 436條第2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雖對被告法頤國際有限公司提起本件訴訟,其民事 起訴狀所記載被告法頤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峻榮 ,經查,被告法頤國際有限公司雖於公司變更登記表上記載 該公司係一人公司,惟依陳峻榮之身分證字號查詢結果,陳 峻榮於起訴前之106年4月26日業已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可佐。是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已死亡,被告顯無從為有 效訴訟行為,其訴訟能力已有欠缺,爰命原告於本裁定後5 日內,應具狀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對被告 法頤國際有限公司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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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法頤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