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三О六號
原 告 乙○○○○行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被 告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貳拾萬零柒佰肆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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