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二八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曾氏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志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叁拾玖萬肆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叁佰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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