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代墊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93年度,282號
TYEV,93,桃補,282,2004090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補字第二八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曾氏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志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叁拾玖萬肆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叁佰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 邱飛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八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曾氏興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