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字,93年度,141號
SYEV,93,營簡,141,200409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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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營簡字第一四一號
  原   告 裕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輝銘
  訴訟代理人 劉秋蘭
        林裕峰
  被   告 聖得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玉
  訴訟代理人 李福來
  訴訟代理人 李明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高世玉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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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得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裕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得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