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93年度,536號
SYEV,93,營小,536,2004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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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三年度營小字第五三六號
   原   告 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滝波範男
   訴訟代理人 林建承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玖仟零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顏子仁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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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